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2017年修订)
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广东省教育厅有关全日制高等院校学籍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凡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书面向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组织查阅学生档案,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程序和办法另行制定)。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合格者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学生证作为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不得私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弄虚作假。学生遗失学生证需报学生处按相关程序补办。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以下情形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患有疾病的新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相关康复证明材料,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随同下一年级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应征入伍的新生,应当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入伍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新生入学期间,按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三)自主创业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随同下一年级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时持学生证及缴费证明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并取消其素质拓展课选课资格。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对未准时回校注册的学生,要分别按病、事假或旷课记录,于开学后二周内向教务处报告学生到校注册情况,并附上有关学生名单,教务处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不予注册。
第二章 学制
第七条 学校学制分三年制和二年制两种,三年制学生基准修业年限为三年,二年制学生基准修业年限为二年。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学分制管理规定》另发)。品学兼优、提前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生,允许提前毕业,但不能超过一年。在基准修业年限内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经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可允许其申请延长修业年限,延长修业年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需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第三章 课程修读
第八条 选课程序和手续。
(一)教务处于每学期结束前4周公布下学期开课计划,并于选课前向学生发布选课公告(含选课时间、选课流程、选课课程简介、任课教师简介等),各二级学院通知学生按时进行课程初选;新生第一学期主要修读公共和专业基础课,一般第二学期起选修素质拓展课。
(二)每学期选课前,各二级学院(教学部)除进行宣传外,还应组织学生向教师进行咨询,教师解答学生的问题。
(三)在校学生依照教务处公告的选课流程,自行登录学校教学管理信息系统网站选课;往届生联系原二级学院教务办选课。
(四)学生必须对选课负责,一经选定并提交选课记录,不得随意改选或退选。原则上,教务处不处理学生改选和退选事宜。
(五)未经批准自行参加选修课学习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不登记成绩和学分。
第九条 免听免修。
(一)通过自学已掌握某门课程的学生,可向其所在学院提出免修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与开课院部审核并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后安排免修考试,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者给予该课程的学分,成绩按免修考试成绩计。
(二)学生已取得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等级相同的证书,由本人申请,开课部门审核,教务处批准,可免修相应的课程,课程的成绩记载为“及格”。
(三)复学、转专业学生,原已修过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规定内容和学时相同或相近、考核成绩合格的课程,经学生所在学院认定,准予免修,按原来成绩计。
(四)学生因残疾或因严重疾病后遗症不能参加体育课程学习的,经体育教学部门确认,可予办理免修。因体弱、患慢性病及其它身体方面的原因不宜参加剧烈活动的,体育课由体育教学部门确认后编入保健班学习;军训课由医生证明,报学生处批准后参加特定军训项目的训练,不得要求免修。体育课考核项目及标准由体育教学部门规定。
(五)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对军训、体育、政治理论、思想道德等公共课程,学校可根据其服役期间的表现给予免修。
(六)办理免修(听)申请手续:学生须在学期初填写《免修(听)课程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开课部门按规定考核合格、签署意见后汇总,于开学后的两周内将本院(部)获得免修(听)资格的学生名单,连同申请表、附件的复印件报教务处审查、备案。
第十条 重修。
(一)在校期间,每门不合格课程(不包含素质拓展课)只允许重修1次。结业生离校3年之内,允许重修不合格课程1次。
(二)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重修学生提出申请,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审核与安排,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三)学生每学期重修的课程一般不超过3门。
(四)学生因重修课程与其他教学环节在时间上有冲突时,可书面申请重修课程免听,经批准后可部分听课或自学,但必须完成重修课程规定的作业、测验和实习实训后,方能参加考试。
(五)学生重修课程,如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调整等客观原因,原课程已取消,允许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指定一门内容相近,教学要求相当且该生未修过的课程,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后进行修读。
第十一条 政治理论课、军训、实践教学环节不得免修或免听(退役学生除外)。学生因生理原因经二级甲等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和参加军训,可以办理免修或免予跟班上课和军训,但应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其他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四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每学期修读课程及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学分,并将考核成绩和学分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集中考核、过程考核、考查等方式。
第十四条 成绩一经评定,未经审核批准,不得更改。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课程的学时学分、考核的内容和形式、成绩评定标准等按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在某门课程旷课学时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缺课学时累计超过二分之一或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二分之一,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和补考,必须重修。
第十八条 学生因下列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可以申请缓考,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计,补考原则上不允许缓考:
(一)因考试安排冲突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
(二)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医疗部门查验,确实不能参加考试者;
(三)因特殊原因,经批准离校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
第十九条 申请缓考,必须事先填写缓考申请表,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后生效。凡因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的次日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急诊病假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逾期不办者,作旷考处理。缓考不及格或缓考无故缺席,需重修。
第二十条 必修课考核不及格的,应在下学期安排一次补考。专业拓展课考核不及格的,根据课程开设的实际情况,经开课部门申请,教务处审批同意后,可以安排一次补考。素质拓展课考核不及格的,不安排补考,该课程成绩不记入学业成绩,可重选该门课程或另选其他课程修读。
第二十一条 必修课和专业拓展课考试及补考成绩不及格,须根据学校重修的有关规定进行课程的重修和考核。课程补考或重修成绩合格后,课程成绩按注明的补考或重修实际成绩记入成绩单,绩点均为“0”。
第二十二条 补考、缓考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进行,由各二级学院通知补考、缓考学生,教务处会同各二级学院(部)组织。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不准参加补考,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根据情况轻重,对存在组织作弊、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提供器材或者其他帮助、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试题和答案、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行为的学生,在校期间不
能参加该课程的重修,毕业后经申请可以给予一次重修机会;存在其他类型作弊行为的学生,暂缓一年后,可以给予一次重修机会。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凡一学年未获学分达到或超过应修学分总数的三分之一者,或跨学年累计未获学分达到15学分者,或入学以来重修后其未获学分的必修和限选课门数累计达到和超过五门者,必须跟随下一年级同专业同学制的班级学习;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其行政班级和住宿必须编入下一年级。编入下一年级超过2次的,应退学;凡学习跟不上原班进度者,经本人申请允许跟随下一年级就读。
第二十六条 必修课成绩采用百分制记载,选修课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可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等记载。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审核同意后,学校予以承认并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八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相应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的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的,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并计入学业成绩。(学分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采用绩点制综合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
(一)学生修读课程经考核达60分,成绩绩点计为1.0,以后每增加1分增加0.1个绩点;采用五等计量的绩点分别为优(4.5);良(3.5);中(2.5);及格(1.5);不及格(0)。
(二)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该学生学习质量的主要指标。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结算一次,公式为: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绩点×学分数
学期或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Σ(课程绩点×学分数)/Σ课程学分
第五章 转专业、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的审批权在学校。转专业的条件、程序及时间安排等有关事项按照学校《学生转专业管理实施办法》办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的有关事项按照学校《学生转学管理办法》办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三年制学生不得超过六年、二年制学生不得超过五年。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一学年,总休学期限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三十五条 新生或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手续,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可以休学创业,也可以在创业期间同时完成课程修读,学生创业的认定及免听的课程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学生提交课程免听申请后,经二级学院审批、教务处审核同意后,相关课程可以免听,但须参加课程考核。
第三十七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假而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确因病需休学一个学期且复学后希望跟随原班就读的学生,须具备以下条件,否则仍按休学一年处理:
(一)学期初必须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二)休学期间的课程须加强自学和参加下学期重修,完成任课老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并在下学期末通过不少于1/3课程的重修考试。
第四十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医疗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需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查,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学后一般编入下一年级同专业同学制班级学习。
第四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后应于开学第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复学申请,报教务处审批。
(二)学生因伤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时,须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确认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并凭医院诊断书填写复学申请表,经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学生的学费标准与其复学后所就读专业的同级学生相同。
(四)学生休学中途办理复学手续时,须附所在专业的教研室协助制定《课程修读计划表》。
第四十四条 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七章 退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取消学籍:
(一)本人申请退学者;
(二)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一学年所选课程未获学分数达三分之二及以上者;
(四)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其基准学制三年以上者;
(五)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
(六)经二级甲等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九)违反校纪校规达到退学条件者。
根据上述条件第(一)至(八)款而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其余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5天,即视为已送达。退学学生的名单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学生如对退学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退学学生办完离校手续后,经学生本人申请,可由教务处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及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明书。应予退学的学生,自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应办理离校手续,无故逾期不办理者,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学校的各种关系,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八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 考勤与纪律
第四十九条 学生要认真执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按时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劳动、运动会等都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必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五十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学习和学校所规定的活动时,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经准假后始有效。请假期满,学生本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销假,因故不能按期销假者,要办理续假手续。学生请假按下列手续办理:
(一)学生请假必须有书面申请,说明请假原因、时间。病假需持本校医疗部门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后者同时需院医疗部门验证);事假必须有充分理由和必要的证明,一般从严掌握。
(二)学生请假1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3天以内(含3天)由学院院长审批,连续或累计4天以上由学院院长审批,并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备案。
(三)学生请假期满,应向学院学生办销假,需要继续请假者,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按规定审批。
(四)学生因公请假,必须持校内、外有关单位证明,经学院院长同意,教务处审核。公假不作缺课处理。
(五)考试期间,除急病、急事外不得请假,请假时间无论长短,均须报学院院长审批,按第十九条规定,办理缓考手续。
(六)学生在假日或节日,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返校,因故需早离校、晚返校者,须经学院院长批准。
(七)确有急事、急病来不及请假,应在事后第一时间内向有关部门办理补假手续。
第五十一条 学生未请假、请假期满未续假或请假、续假、补假未经批准而缺课者,均作旷课论。旷课时数按课表内实际上课时数计算,教学实践环节及学校安排有关活动,每天均按旷课4学时计(迟到、早退累计3次计算为旷课1学时)。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19学时予以警告处分;旷课20-29学时予以严重警告处分;旷课30-39学时予以记过处分;旷课40-49学时予以留校察看处分,旷课50学时或连续两周以上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章 毕业、结业
第五十二条 学生的毕业资格由各二级学院审查,教务处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其毕业结论按学分与证书获取情况,分以下两类:
(一)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二)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提前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学生须在一学期前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和校领导批准。学籍有变动的学生,按学生毕业时所在专业的毕业条件进行毕业资格审查。未获毕业资格的学生可申请延期毕业,或按结业处理。
第五十三条 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毕业要求,修业期满而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学生按下列办法处理:学生所获学分未达到毕业应修学分要求的或所获证书未达到毕业应取得证书要求的,结业后三年内,可申请回校重修不及格课程,修满规定学分并获得相应证书,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后,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三年内不申请重修或重修不及格者,不得再次重修。
第五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要求退学的学生,学校可颁发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招生录取时学生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办法,按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发放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予发放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广东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五十九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只发一次,如有遗失,不再补发。特殊情况下,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条 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
第十一章 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六十一条 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网址:http://www.chsi. com.cn)是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信息查询的唯一网站。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包括三类,即新生学籍注册、学年注册及毕业学历注册。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报到新生录取资格、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对复查合格的学生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对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在学信网上予以标注。
第六十三条 学籍注册后,学生可登录学信网实名注册后查询、核实本人身份信息和学籍注册信息。
第六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改或变更身份信息的,由学生本人提供合法性证明,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更改,学信网保留信息更改记录。学生要求修改、变更的信息或证明材料涉嫌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学历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后,不得变更证书内容及注册信息,不再受理学生信息变更事宜。注册信息确有错误的,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修改。学历证书遗失的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并在学历注册信息中标注。
第六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有关高等教育学历电子注册的管理规定,应届毕业生应在毕业当年4月份之前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按相关规定要求,核对学历电子注册图像等信息。
第十二章 自费出国留学
第六十六条 学生要求自费出国学习,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二级学院院长审批同意后,送教务处核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十七条 获准出国学习的学生,应持护照复印件和其他有关证明,到教务处办理离校手续,由教务处发给有关学习证明。自费出国学习的学生,要求保留学籍的,最多可准许保留学籍两年;保留学籍期满,没有申请复学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获准自费出国学习的学生,未到学院和教务处办理离校手续而离校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习证明和成绩单。
第十三章 处分
第六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六)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户籍所在地。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行;本办法实施前的其他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已处理的事项,当事人以违反本办法为由,申请复议的,学校不予支持。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